您好!欢迎进入信访事项查询窗口,在查询前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:
1. 本窗口可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和处理结果,并对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责任单位(以下简称责任单位)的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。
2. 本窗口对全区三级信访部门自2015年11月1日起登记转交的非涉密来信、来访、网上投诉事项开通查询功能,对其中初次申诉求决_求决类且责任单位受理的来信、来访、网上投诉事项开通评价功能。
3. 查询前,需在登录界面准确填写个人姓名、查询码、验证码,通过系统验证后,方可进入查询界面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和处理情况。
4. 责任单位在《信访工作条例》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作出处理意见后(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),即可在查询界面点击评价按钮,进入评价界面进行评价。
5. 自信访部门登记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,一般可对信访部门进行满意度评价。在办理期限内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(或超过办理期限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)之日起,30日内可对有权处理的机关、单位进行满意度评价。超期未作评价的,视为放弃评价。
6. 评价意见将作为信访部门和责任单位改进工作,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。
7. 向国家信访局提交的来信、来访事项以及向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提交的网上投诉事项,仍通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查询办理流程和处理情况,对初次提交的非涉密申诉求决_求决类且责任单位受理的来信、来访、网上投诉事项开通评价功能,在网上投诉窗口进行评价。